CMA、CNAS二合一评审的17个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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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计量认证实行强制管理,如果同时申请实施实验室认可,即对CMA、CNAS的“二合一”评审,除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外,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还须满足17条特殊要求。1.申请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一般应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要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为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2.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3.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4.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告发证机关或授权的部门确认。5.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6.实验室的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8.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员健康和环保要求。9.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则应保证符合相应要求。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流转应控制。11.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保证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规规定的要求。12.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14.没有国标、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17.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