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事件:食品安全不能只是说说而已!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数:416



谁也想不到街边加油站的油罐车里面可能也装过我们炒菜的食用油。近日媒体曝光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一些油罐车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引发舆论哗然。


早在2017年,便有公开报道称在对国内市场上包括海天、老干妈等10款畅销的油辣椒产品测评过程中,均发现不同程度的成分问题,包括矿物油超标、含有谷氨酸钠、含有多环芳烃化合物、增塑剂及增味剂等。


矿物油指的是由石油所得精炼液态烃的混合物,原油经常压和减压分馏、溶剂抽提和脱蜡,加氢精制而得。该类油包括轻质、重质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油等矿物性碳氢化合物。生活中常见的燃油便是其中一类。


食品用油中检测出矿物油超标成分,上述检测结果也被质疑为是否出现过食用油与燃油接触的情况。



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对人体有何危害?

行业有何规范标准?

我们的食品安全该如何保障?


PART 01

对人体的危害

罐车运输过程中,如果油罐混用,特别是将化工类液体(如煤制油)与食用油混用且不进行彻底清洗,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1

中毒风险

煤制油等化工原料含有重金属和苯等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残留在油罐内。当这些残留物与食用油混合后,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2

致癌风险

煤制油中的某些成分,如煤焦油中的多环芳烃类化合物(如苯并[a]芘),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一级致癌物。长期摄入被这些有害物质污染的食用油,可能增加患癌症的风险。

3

神经系统损害

煤油和汽油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可能对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引起头痛、眩晕等症状。

4

肝肾损伤

这些化工产品中的重金属和有毒化学物质会对肝脏和肾脏造成损害,影响其正常功能,甚至可能导致不可逆的损害。

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有可能导致以上症状,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PART 02

行业规范标准

针对食用油运输过程中的油罐混用问题,行业内有相关的规范标准,但执行力度和效果因地区和企业而异。

1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

该规范于2014年6月实施,其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油应使用专业车辆。然而,该规范仅为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可能并未严格遵守。

2

《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部分明确规定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这一规定为食用油运输过程中的油罐混用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和监管措施,其实际效果有待加强

因此,涉事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法律和安全意识,压实安全责任。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用油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标准,防止油罐混用现象的发生。

将现有的推荐性标准提升为强制性标准,明确规定食用油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油罐,并加强对油罐清洗的监管。


PART 03

把食品安全风险化解在源头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生产、运输、销售,每个环节的安全把关都不可或缺。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必将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这次罐车运输油罐混用问题,正是由于运输环节风险管理不到位所致。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实际上是一项风险管理工作。只有有效识别各种风险隐患,才能提前应对、防患未然、确保安全。

做好风险管理,既需要企业做足功课,学会主动识别,也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合理有效指导。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链条,既是产品链,也是风险链,更是责任链。行业内部和监管机构必须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食品企业无论何时都能坚守食品安全的底线。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每个人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不能只是说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