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本国家标准切换时,库存商品如何处置?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发布时间:2024-10-14 浏览数:265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关于新旧版本国家标准切换时,库存商品的销售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关于新旧版本国家标准切换时,库存商品的销售问题


问:

请教一下,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流通在市面上的符合旧版国标的库存产品如果不符合新版国标,该如何处置?市场抽检是否会以生产日期的临界点,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前的商品按照旧版国标进行监管,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的商品按照新版国标进行监管呢?
如果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一刀切,统一按照新版国标进行监管的话,流通在市面上的符合旧版国标的产品但不符合新版国标的库存商品(即便设置了过渡期,也很难保证会完全消化完成),对企业来说会面临很大风险。

答:

您好!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内企业应通过合理排产提前消化库存产品。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