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的合同评审以及合同评审人员要求
发布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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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1.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包含对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做出规定的内容。2.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加以有效控制,客户要求的偏离、变更不应影响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或结果的有效性,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和使用判定规则作出相关规定。1.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将合同评审纳入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以下内容:(1)客户要求应予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3)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方法或程序,形成文件;(4)当需要分包时,应告知客户由分包方实施的检验检测活动,并获得客户同意,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项目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5)当客户要求针对检验检测结果、数据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的声明时 (如通过/未通过,在允许限内/超出允许限),应明确规定规范或标准以及判定规则,选择的判定规则应通知客户并得到同意,除非规范或标准本身已包含判定规则;(经常在合同评审的时候被忽略,但是大部分检测机构却又做符合性判定)(6)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实施实验室活动前解决。每份合同应被实验室和客户双方接受。客户要求的偏离不应影响实验室的诚信或结果的有效性;(比如把报告中合格的一部分出一份,不合格的出一份)(8)如果工作开始后修改合同,应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2.抽查不同形式的合同评审记录,查看合同评审内容和合同评审人员在不同情况下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1)当有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情况发生时,合同评审记录中是否有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的记录。(2)如有分包,合同评审记录中是否有检验检测机构征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是否存在将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的情况。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技术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委托受理协议中要求的鉴定工作,不得进行分包。(3)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对标准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如合格或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选择的判定规则是否征得客户书面同意,规范或标准本身已包含判定规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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