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普遍应用,服务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单位(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等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四条 电子印章管理工作遵循统筹推进、分级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主体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国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统筹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申请和注销的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三章 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社会组织等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程序、材料等具体要求。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制作材料,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相关材料应当包含:
(一)电子印章申请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组织)的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设立登记证件;
(三)制作电子印章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鼓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优先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上述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电子印章制作系统与提供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验证等功能的信息系统独立部署。电子印章制作系统存在条块交叉的,应当统筹协调、集约建设。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合法有效,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电子印章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超过电子印章所有者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二)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生成流程和应用接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三)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无对应实物印章的,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照相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制。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发生电子印章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情形的,电子印章所有者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因电子印章有效期到期、电子印章载体损坏或者遗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情形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出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流程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撤销、被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根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的处理意见,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注销电子印章但未注销或者无法及时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的,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理意见,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根据需要可以主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其中涉及的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密码检测认证有关要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所承担的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加强监督。
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的操作记录、操作结果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章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应当被记录并保存,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
第二十三条 电子签章验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五章 互信互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规范电子印章编码,促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及相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链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标准规范建设,促进电子印章制作、备案、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应当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收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丢失。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承担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作电子印章,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违法违规制作的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存在违法行为,影响相关电子印章有效性的,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涉及的相关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电子印章相关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印章所有者,是指对电子印章拥有所有权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印章所有者专有。
(二)电子签章,是指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件的过程,所形成的结果数据为电子签章数据。
(三)电子印章制作系统,是指主要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及相关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仅用于单位(组织)内部业务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何“开启”?
电子印章的法律与技术基石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对于检测报告而言,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根据法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这也构成了其实操框架:
专有性: 电子印章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这意味着签名密钥必须由授权签字人唯一控制,通常通过USB Key、手机盾等硬件介质或基于生物识别的安全解决方案实现。
唯一控制性: 签署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过程必须通过密码、指纹等身份验证手段确认操作者即为签字人本人。
不可篡改性: 签署后对电子印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这通常通过数字证书和哈希算法技术实现,确保文档内容的任何细微变动都会导致印章验证失败。
签署内容不可篡改: 签署后对电文(即检测报告)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技术上是将印章与文档内容绑定,实现全程完整性保护。
对于CNAS实验室的特别提示:
在采用电子印章前,务必将此变更作为一项重大管理体系的修订,需要在体系文件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的生成、管理、验证和作废流程,并确保其符合CNAS-CL01(ISO/IEC 17025)中关于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的要求。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向客户和认可机构证明其电子报告可信度的关键一步。
实操路径:
检测机构落地电子印章的四步走
从规划到全面落地,建议机构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顶层设计与合规评估
成立项目组: 联合质量、技术、IT和业务部门,明确分工。
服务商选择: 选择持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权威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评估其技术实力、合规性、行业经验及API集成能力。
体系文件修订: 修订《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关于报告生成、审核、批准、发布和管理的相关条款,将电子印章的流程制度化。
第二步:技术集成与系统改造
接口对接: 将CA机构的印章服务API与实验室现有的LIM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深度集成。理想状态是,在LIMS中完成报告编制、审核、批准流程后,可直接触发电子印章流程。
“沙盒”测试: 在正式环境上线前,进行充分的测试,确保签名流程顺畅、文件格式兼容、最终生成的电子报告PDF符合规范(如带有醒目的签名验证标识)。
第三步:流程重塑与人员培训
定义新流程: 明确电子报告从发起、签署到分发的每一步,例如:报告终稿生成 -> 系统自动发送签署指令到授权签字人手机 -> 签字人验证身份完成签署 -> 系统自动将已签署的PDF报告发送至客户邮箱并存档。
全面培训: 对所有相关人员,特别是授权签字人、报告编制员和审核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新的操作系统和安全规范(如私钥保管)。
第四步:试点运行与全面推广
先选择部分非紧急或常规项目进行试点,收集反馈,优化流程。
试点成功后,制定详细的推广计划,逐步在所有业务线和报告类型中全面启用电子印章。
同时,在官网、客户协议中更新相关条款,告知客户电子报告的法律效力及验证方式。
超越“签名”:
数字化新篇章的深远影响
电子印章的价值远不止于“印章”本身,它更像是打开数字化新世界大门的钥匙:
客户体验升级: 客户可在几分钟内收到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的报告,实现“即达即用”,大大加速其后续决策流程。
生态互联基石: 标准化的、可验证的电子报告,为未来与政府监管平台、大型企业客户系统的数据直连打下了坚实基础,实现“一报告通”。
品牌信任增值: 采用前沿技术保障报告的公正性与真实性,是机构技术实力和品牌信誉的最佳体现,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信任。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发布,是终点,更是起点。它终结了检测报告数字化无法可依的顾虑,开启了检验检测行业全面提质、增效、降本的新篇章。
机遇永远留给先行者。